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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车牌号驾驶造成事故的赔偿案 2015-11-06 10:48:03
法院案件编号:(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4795号
国晖律师事务合同号:(2008)粤晖民交字第0193号
判决时间:2010年01月21日


      原告:陈某(事故的受害人)。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廖锋律师。

     被告:张某(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及主人)。

     【案件经过】

     2007年12月23日晚上,司机张某驾驶粤B/68609号(假牌)轻型货车沿深圳市龙岗区坑辛沙梨园中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天22时35分途径经过梨园中路七巷一号路段时,该车右前车轮与行人原告陈某相撞,造成原告左下肢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坑辛人民医院和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接受治疗,于2008年2月18日出院。

     2008年3月2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陈某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陈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认定书】

     2008年1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司机张某驾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未避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及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行人陈某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靠路边行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

     由于被告至今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原告陈某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鉴定费1200元加上医疗费579.6元加上后续治疗费6400元加上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加上误工费6785.6元加上残疾赔偿金51215元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4197元加上交通费400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共计83177.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在法院审理中,被告张某辩称,对原告陈某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应不予支持,交通赔偿三七开,对方存在次要责任,希望能三七开。对方是农村户口,原告陈某是08年办的暂住证,在深圳居住没满一年,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最终审理】

     通过我所廖峰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和了解,有力的举证,在庭审中精彩的辩驳,得到了审判团的采纳。最终判决:确认原告陈某应得赔偿款为人民币72779.4元。被告张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72779.4元。本诉受理费1879.4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563.8元,由被告张某负担1315.6元。

     按照规定,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车牌进行处罚时,不考虑这种违法行为是否是车主自身所为,只要驾驶人在驾车时被发现使用的是伪造、变造或者挪用的车牌照,都将面临处罚。也就是说,受罚的对象主要是驾车人。原告:陈某(事故的受害人)。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廖锋律师。

     被告:张某(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及主人)。

     【案件经过】

     2007年12月23日晚上,司机张某驾驶粤B/68609号(假牌)轻型货车沿深圳市龙岗区坑辛沙梨园中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天22时35分途径经过梨园中路七巷一号路段时,该车右前车轮与行人原告陈某相撞,造成原告左下肢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坑辛人民医院和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接受治疗,于2008年2月18日出院。

     2008年3月2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陈某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陈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认定书】

     2008年1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司机张某驾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未避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及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行人陈某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靠路边行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

     由于被告至今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原告陈某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鉴定费1200元加上医疗费579.6元加上后续治疗费6400元加上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加上误工费6785.6元加上残疾赔偿金51215元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4197元加上交通费400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共计83177.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在法院审理中,被告张某辩称,对原告陈某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应不予支持,交通赔偿三七开,对方存在次要责任,希望能三七开。对方是农村户口,原告陈某是08年办的暂住证,在深圳居住没满一年,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最终审理】

     通过我所廖峰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和了解,有力的举证,在庭审中精彩的辩驳,得到了审判团的采纳。最终判决:确认原告陈某应得赔偿款为人民币72779.4元。被告张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72779.4元。本诉受理费1879.4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563.8元,由被告张某负担1315.6元。

     按照规定,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车牌进行处罚时,不考虑这种违法行为是否是车主自身所为,只要驾驶人在驾车时被发现使用的是伪造、变造或者挪用的车牌照,都将面临处罚。也就是说,受罚的对象主要是驾车人。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处理资深律师团队,十余年交通事故处理赔偿经验,为您解决一切赔偿难题,法律咨询热线400-188-9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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