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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责任交通事故赔偿案 2015-11-06 10:52:19
法院案件编号:深罗法民四初字第109号
国晖律师事务合同号:(2009)粤晖民综字第1265号
判决时间:2010年05月22日


      ◆原告、被告及代理人:

      伤残人士原告胡某委托我所雷律师作为代理人,起诉肇事车辆驾驶人被告曾某、肇事车的负责人被告xx电气有限公司、肇事车辆BVxxx保险人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告在2009年7月23日步行到银湖路齐明别墅路段时与突如其来的被告一驶的粤BVxxx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摔倒在地上,致使原告受伤.。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经过现场的勘查在2009年8月14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武警深圳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9年11月4日

     出院,总共住院103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双额叶脑挫裂伤,血肿比前缩小,右顶枕膜外血肿已吸收,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个玖级和一个拾级。

     ◆委托律师、应诉:

     2009年8月24日原告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原告委托我所雷律师行使代理权。对于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费用损失共计73171元,我方雷律师在法庭上指控被告时言辞严谨和证据确凿,被告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赔偿原告损失费用。

     ◆审理结果:

     在一审法院辩论中,我所雷律师对对方提出的质疑进行了全面的反驳,并与对方展开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雷律师大部分代理意见,判决由三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73171元,原告负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1元,被告承担人民币730元。

     我方雷律师通过精彩的辩词和有力的证据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处理资深律师团队,十余年交通事故处理赔偿经验,为您解决一切赔偿难题,法律咨询热线400-62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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