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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赔偿成功案 2015-11-02 10:53:49
法院案件编号:(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81号
国晖律师事务合同号:(2009)粤晖民交字第0038号
判决时间:2009年05月27日


     原告:陈某、李某(事故受害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廖锋律师。

     被告一:胡某(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深圳市×××运输有限公司(肇事车辆所有人)。

     被告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

     【案件概况】

     2008年8月4日,李某乘坐陈某驾驶的粤BN4585车辆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龙观路边防医院路段时,与被告胡某驾驶粤B75103车辆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龙华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8年9月8日出院。

     【认定书】

     2008年8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胡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08年11月12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拾级。

     【本案小结】

     李某委托交通事故律师廖锋律师为代理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被告一致确认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某所受损失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68000元,该笔款项由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09年4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李某。

     2、原告李某放弃对被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3、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后,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深圳市×××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2008年8月4日所发生交通事故再无纠纷,各方权利、义务清结。

     4、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61元,减半收取630.5元,由被告深圳市×××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380.5元。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乘坐粤BN4585号车与被告驾驶的粤B75103号车发生碰撞,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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