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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案 2016-05-13 10:22:01
法院案件编号:(2008)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799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08)粤晖民交字第0544号
调解书作出时间2008年12月17日


     【事故起因及责任的承担】

      2008年5月9日,晴天,陈某在宝安达到机场隧道路段驾驶电动车经过,忽然被李某驾驶的粤B/xxx号箱式小货车撞到,这突发状况令陈某遭受了严重的人身损害,李某履行自己的救助义务将李某送往福永人民医院救治。

      本次交通事故致使陈某受伤,但其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各方当事人对本次交通那个事实及成因都没有争议。因此,2008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的过错不在陈某,责任全部由李某一人承担。

     【受害人治疗的情况】

      根据2008年7月25日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的出院证明,受害人陈某的出院诊断为:1、右股骨骨折;2、右侧第6-9肋骨骨折;3、右大腿皮肤撕脱伤;4、全身皮肤多处挫伤。医院对受害人陈某的建议为:1、休息3个月;2、在医师指导下行右下肢功能锻炼,定期复查,门诊随诊;3、二期区内固定物费用10000元左右;4、住院期间1人陪护。

     【受害人伤残情况】

      2008年8月11日,广东xx鉴定机构接受陈某的委托,对陈某的伤残等级进行检验鉴定。并于8月13日出具《鉴定意见书》,写明对陈某伤残鉴定的结果为:陈某的伤残等级为2个10级。

     【起诉及诉求】

      陈某因在事故中遭受了较严重的损害,但是却没有获得相关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陈某委托了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廖律师代为起诉。陈律师根据现有的证据经过计算,认为陈某在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及应获得的赔偿为54184.8元,于是以车辆的驾驶人李某、车辆的所有人深圳市xx电子厂、保险人中国xx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诉求赔偿上述损失。

     【开庭调解结果】

      2008年12月2日,陈某收到法院的传票,该传票通知陈某于2008年12月17日开庭。2008年12月17日,法院准时开庭,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经过商议,一致同意法院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该协议确认深圳市xx电子厂的负责人李某在2009年1月10日之前须支付原告岑某4000元人民币,中国xx保险公司支付49000元。

     【结论】

      调解是法院的一项职权,民事案件在判决作出之前有可能调解的,法院尽可能适用调解结案。本案是法院依职权调解成功解决纠纷的案件,不仅缩短了纠纷解决的时间,更节约了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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