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6日11时15分,被告徐某驾驶方向盘式拖拉机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土沟村南事,与驾驶残疾专用车的原告王某相撞,造成原告王某受伤,残疾车损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对此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某负全责,原告王某无责”。
2010年4月1日,原告王某委托我所代其向人民法院主张,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164.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残疾赔偿金53476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104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财产损失680元。合计:106160.82元。
现经人民法院审理,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长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原告王某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69376元、财产损失680元、共计80056元;
2、被告徐某赔偿原告医疗费1168.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112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7088.52元;
3、案件受理费1212元,,原告承担222元,被告承担9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