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5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路杨庄中区南门外,符某驾驶的小客车与骑电动车的朱某接触,造成朱某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北辛安大队认定:符某负全责。朱某的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朱某诉至大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6956元辅助器具费20元、急救车费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8800元、伤残赔偿金54476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25600元、交通费1500元、财产损失1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经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一、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七日内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10000元、辅助器具费20元、急救车费35元、护理费7200元、伤残赔偿金2397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4040元、交通费1000元;二、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朱某医疗费5486.49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