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5月27日,李某驾驶的粤BMXXXX号轿车自南向西行驶时与自北向南行走的行人张某发生碰撞,致使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立即送往B大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7年6月29日出院。
2007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F支队经过现场勘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7年7月25日,广东N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和拾级。
受害人张某于2007年9月20日将肇事者李某和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T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鉴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9769.8元。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被告李某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提出异议,认为张某系退休职工,其主张的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 。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损失3444元,因原告提供的户口簿和住院病例资料均显示原告受伤时已是退休职工,原告本不应存在误工损失情形,因此,在原告为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确系存在误工费损失的情况下,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损失不予以确认。
【分析】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段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
也就是说,当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误工费时,其应证明在遭遇交通事故之前有正常的工作或劳动并由此获得相应的报酬,但由于事故的发生,导致失去或减少劳动收入,即受害人存在实际的误工损失,赔偿义务人理应赔偿受害人相应减少的误工费。
那么,如果受害人是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离退休年龄的无业人员,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农民,是否能主张误工费呢?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 因为离退休人员不需要进行劳动工作但是可以领取养老金,不存在误工费。本案的张某即为此种情形。但是,离退休人员并非绝对不能主张误工费,只要伤者有证据证明其确实还在继续工作或劳动、参与经营的,则存在误工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