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6日,被告陈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门头新村北路时,与骑电动三轮车的邢某相撞,造成原告邢某受伤。受伤后,原告邢某被送到北京德尔康尼骨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小腿骨折,入院治疗151天。后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大队认定:陈某为同等责任,邢某为同等责任。同时该车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为有效保单。2010年6月9日,原告邢某又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邢某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邢某现委托我所代其向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
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其原告邢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复印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服务器费89101.5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0000元,共计人民币79101.5元;
2、被告陈某赔偿邢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48292.43元,扣除已支付的28000元,共计20292.43元;
3、案件受理费3945元,由邢某负担1794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1712元,由被告陈某负担4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