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0年9月23日,王某驾驶行驶至深南大道路段,与行人苏某发生碰撞,造成苏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N支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无证驾驶、且未确保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行人苏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苏某被送往附近的医院接受救治。伤愈后,苏某前往广东N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经鉴定其伤残级别为九级。
后王某与苏某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一次性赔偿苏某15万元。王某赔偿苏某损失之后,前往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理赔。但是,没想到,保险公司仅愿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对于王某投保的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经多次协商未果,王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在应诉中称,因王某属于无证驾驶,该情形属于商业三责险的免责情形,据此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据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无过错的。
但是根据《商业三责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具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情形的,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
据此,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具有以上几种情形,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本案中,王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据此,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有理有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