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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姐弟事故中受伤,平均获赔交强险 2024-11-22 07:16:28

【案例简介】
   

2011年5月19日,顾某驾驶粤BXXXXX号车辆在龙井路由东往西行驶时,由于未按规定操作,与任某驾驶的人力自行车(搭乘其姐任小某)发生碰撞,造成任某、任小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N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承担次要责任,任小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任某、任小某姐弟即被送往深圳市N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愈后,经广东N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任某伤残级别为两个拾级,任小某的伤残级别为一个拾级。

 

2011年10月11日,任某向深圳市N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肇事者顾某、肇事车辆保险人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共计107927.89元。同年12月8日,任小某亦向深圳市N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向顾某、肇事车辆保险公司索赔共计108957元。

 

【审理结果】
   

受理任某诉讼的法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同时造成两人受伤,另一受害人任小某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法院就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起诉了本案的其他被告,任某与任小某在此次事故中有平等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权利,故任某与任小某平均分配医疗费赔偿和伤残赔偿,即任某应得的保险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5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的,无责任伤亡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可能存在多个受害人的情形,但是如果仅有一份交强险的话,则需要通过合理分配交强险限额,以维护众多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在本案中,顾某驾驶的机动车与任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任某与坐在任某后车座上的任小某受伤,且两人的伤情颇重,伤残级别分别为两个拾级与一个拾级,两人的索赔额都多达10多万,而交强险的最高责任限额为12.2万,据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交强险限额进行了平均分配。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实务中,众多受害人的案件不仅涉及到交强险的合理分配问题,还涉及到起诉时间早晚的问题。在本案中,任某与任小某的是分别诉讼,且一先一后。在任某起诉之时,任小某的委托律师向受理任某案件的法院提出了“交强险分配申请”,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才对该案的交强险进行了合理分配,维护了任小某的合法权益。因而,同一事故中受伤的受害人,后起诉的受害人是否提出参与交强险分配的主张,会直接影响到能否获得交强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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