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0年10月26日,李某驾驶粤BXXXXX号车辆行驶至G幼儿园路段时,因为确保安全,与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交通支队N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者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B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后经广东N司法鉴定所对小张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评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拾级。
2012年2月24日,张某将肇事者李某、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中国R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在法庭辩论中,被告李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已从其购买的20万人身保险中获赔,其提起诉讼主张赔偿损失属于双倍赔偿,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损伤、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部分,根据事故中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原告已从人身保险中获赔保险金,与其向两被告主张交通事故赔偿金并不存在重复主张,因此,对于两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从法律关系层面上看,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成立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属于约定之债;而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保险公司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属于法定之债,两者从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不具有重复获赔的问题。
再者,根据《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综上,当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亦投保了人身保险时,其可以同时获赔人身保险金与交强险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