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11月12日,郑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布吉格塘村路段时与曾某驾驶的粤BXXXXX号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曾某当场驾车逃逸,受害人郑某被路人送往医院接受治疗。2007年11月12日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郑某无责任。2008年2月25日经鉴定郑某的伤残等级为拾级。
事后肇事者曾某被抓捕,受害人郑某遂将曾某、承保交强险的T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辩论中,被告T财产保险公司辩称,虽然该公司为肇事车辆承保交强险,但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曾某在肇事后有逃逸行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交警部门所做的事故责任认定准确,法院予以采信。被告曾某驾驶粤BXXXXX号轿车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被告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曾某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应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被告T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单位,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额规定,应对肇事者曾某的上述债务在保险限额12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曾某的逃逸行为,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免责情形范围之内,据此,T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肇事者曾某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使其能够及时获得救助与赔偿,因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先行赔偿。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说明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方面,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
再者,机动车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有关肇事逃逸的赔偿问题,但此约定仅仅约束保险合同双方,不能推及交通事故受害人。
据此,本案中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是有理有据的。
当然,事后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交强险合同向投保人主张其合法权益。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交强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约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事故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否有效还得从有利于投保人利益方面进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