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262163

首页 > 近期案例 > 内容
双份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2024-11-22 13:01:02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16日,周某驾驶粤BXXXX沿深惠路由北向南时,在龙岗深惠路佳德宝路时,因未确保安全超速驾驶车头与韩某发生碰撞,造成韩某受伤住院抢救,由于韩某年岁已高,虽经一个月的住院治疗,最终于2010年11月15日伤重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经过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取证,认定周某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韩某承担次要责任。

 

       韩某生前住院期间与周某达成书面协议,由周某垫付所有医疗费,并支付韩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其他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等到韩某伤愈出院后再做处理。

 

       2011年4月12日,韩某近亲属代表韩小某以周某和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20多万元的损害赔偿金。20多万元的损害赔偿金中包括周某在协议书中承诺给予韩某的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受害人韩某近亲属请求的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被告答辩均称,在被告周某与韩某达成的协议中约定了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应以该10000元为准,原告不应再次主张。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受害人生前与韩某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对协议书约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予以确认,同时也支持原告10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案例分析】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得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赔偿义务人向受害人本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支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8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虽然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据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确定,遭受侵权伤害的受害人有权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也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在实务中均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的特殊情况在于:受害人与被告之前已经达成精神损害赔偿协议,但尚未履行被告即因伤重不治身亡,而后受害人近亲属在对协议精神损害赔偿金提出请求的同时,还提出另外一个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受害人有权继承对协议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即有权获得协议中的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再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1款和《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的规定,受害人的近亲属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受害人死亡带来的精神伤害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即受害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请求自己因受害人死亡带来的精神损害。因此,在本案中的两种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均由受害人近亲属提出,但是两者的请求权归属不一样:协议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权归于受害人本人,只不过其死亡后近亲属继承了他的请求权,实质上所有权是受害人本人;而近亲属在诉讼中另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近亲属享有的,其产生的原因在于受害人死亡对近亲属带来的情感伤害,所以其最终的所有权归于近亲属。

 

       综合上述,在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特殊情况下,近亲属可能获得两份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请求权。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相关热词搜索: 人身损害赔偿

上一篇: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赔偿问题
下一篇:车主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提示

如要把应用程序加至主屏幕,请点击浏览器菜单,如未看到“添加为快捷方式”,请点击设置->高级->添加为书签,然后添加到主屏幕。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