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9年7月20日,贾某驾驶粤BCXXXX号车在大鹏街道下沙路观音山路口与骑摩托车的范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住院治疗57天。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和取证,认定贾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范某不承担责任。司法鉴定机构对范某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
2008年10月23日,范某以贾某和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请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104599.89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由保险公司承担。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原告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在内的101149.89元赔偿金的请求,并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以上赔偿金。
【案例分析】
本案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答辩状中指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其保险赔偿范围,不应由其承担,明显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交强险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人身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而人身伤亡损失又包括财产方面的损失和精神损失,与精神损失相对应的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可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只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只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没有承保交强险时才可以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是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其数额依据适当补偿、公平合理等原则确定。由于各受诉地法院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各地区法院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差别很大。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州市等城市最高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50000元,深圳最高数额为10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按伤残级别计算,一般最高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伤残级别划分为十个等级,每个伤残级别之间相差一定的数额。
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然而,赔偿权利人却有权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选择请求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的次序。所以,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赔偿权利人的利益,最好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超过交强险的物质损害赔偿,可以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