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8年6月8日下午,郑某驾驶一辆粤AXXXXX号车辆自坂田向布吉方向行驶至上雪科技园时,因不按规定避让行人与彭某发生碰撞,造成彭某受伤住院治疗的交通事故。彭某住院27天,出院后休息两个月需进行第二次手术。2008年6月8日,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关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不承担责任。2008年9月11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彭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约需4500元。
2008年9月15日,彭某以关某与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5588元。
最终法院认可后续治疗费4500元,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原告损害赔偿金33688元。
【案例分析】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但两被告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交通费过高,法院认为原告彭某受伤住院,出院后又需后续治疗,支付一定的交通费(300元)属合理;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亦属合理。
对于事故受伤需要后续治疗的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后如何确定后续治疗费是非常关键的,这将影响受害人能否获得足额赔偿。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要进行后续治疗。后续治疗费必须是可能发生的或实际发生的费用。
受害人第一次治疗出院后,后续治疗费虽然尚未发生,但经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可以确定后续治疗费用。在实践中,受害人在办理出院时,如医院能出具后续医疗费用证明,受害人则无需通过鉴定程序进行确认,且一般情况下,医院证明中写明的金额比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更准确。本案中彭某经医院诊断需要后续治疗,但医院未出具后续医疗费用证明,因此只能经过司法鉴定机构对后续鉴定费用进行确认。虽然后续治疗费用可以通过再次诉讼进行索赔,但是在第一次诉讼中提出赔偿要求会更加合理一些,受害人可以安心接受后续治疗,也不会承受再一次的诉讼之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