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3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XX路段时,XX公司出租车司机刘某驾驶京BJ9954号车辆和骑电动车的陈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赶赴事故现场,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陈某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出院时医生建议陈某休息一个月,住院期间陪护一人,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费用约15000元。陈某出院后,经北京XX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左下肢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经查得知,肇事车辆京BJ9954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事后,陈某没有得到任何赔偿,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XX公司、XX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54312.6元。
被告刘某辩称:我确实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我是XX公司的员工,应由XX公司和XX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XX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该保险公司先进行赔偿。不足部分,虽然刘某是我公司员工,但刘某和我公司还有承包关系,故应由我公司和刘某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次手术费没有实际发生,不同意赔偿。
XX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于保险期内,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至于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由于没有实际发生,不同意赔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是XX公司员工,且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正在履行职务,因此XX公司需要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虽然还没有实际发生,但是却有医院医生明确医嘱,也就表明该笔费用在未来的某段时间是一定会产生的,故本院支持原告主张二次手术费。
【案例评析】
二次手术费是属于后续治疗费的范畴。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通常对于后续治疗费一般是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的。但是,在受害人第一次治疗出院后,经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可以确定的后续治疗费用是可以在第一次诉讼中一起主张的。医疗证明,一般是指住院医院在出院时开具的证明。鉴定结论是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出的评定。本案中,原告陈某的二次手术费是在其出院时医疗证明确定的,故其当然可以在第一次诉讼时与其他的损失一同主张。
再此,笔者想提醒各位受害人,对于后续治疗费主张问题,如果受害人的病情很重并伴有并发症的可能,最好不要在第一次诉讼中一起主张,而是留待将来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后另行主张。因为对于伴有并发症可能的后续治疗费,我们不能很确定其将来费用是多少,如果后续治疗费很高,但是我们在第一次诉讼中要求的却是比较低的话,那么差额很可能就得由我们受害人自己来承担。因此,受害人在主张后续治疗费的时候,一定要根据自己的个人情况选择在第一次诉讼时主张,还是以后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