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9月17日,李某驾驶XX租赁公司租赁给XX公司的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佃起村XX路口时,将由南向北骑二轮摩托车的戴某撞倒,造成戴某受伤,摩托车损坏。
接到报案的交通管理部门立即赶赴交通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戴某在事故发生后,被立即送往附近的XX医院接受治疗,后又转至XX骨科医院继续接受治疗。戴某出院后,经北京XX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戴某遂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起诉,要求李某、XX公司以及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人XX财产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其受到的各项损失。
被告李某无答辩意见。
被告XX公司答辩称,本公司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关系,故本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XX财产保险公司辩称,此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戴某醉驾导致的,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的驾驶人李某按照交通规则驾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虽然原告戴某醉驾,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即不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过错大小,交强险都应该在其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当然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有责任限额和无责任限额,考虑到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故XX财产保险公司只需在交强险的无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受到的损失。最后作出判决,判决被告XX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戴某8651.2元。
【案例评析】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因此交强险实行的赔偿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受害人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交强险都应该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在本案中,虽然受害人戴某醉驾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但是法院还是判决保险公司要承担保险责任。
交强险根据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事故责任不同,分为有责任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赔偿限额。当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承担全部、主要、同等、次要事故责任时,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的有责任限额内(最高可达122000元)赔偿受害人;当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就在交强险的无责任限额内(最高可达12100元)赔偿受害人。本案中,由于受害人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方不承担事故责任,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无责任限额内,即12100元内赔偿受害人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