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0年2月5日,司机蒋某驾驶粤B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龙岗区深汕路同乐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与行人朱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伤重不治身亡。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取证,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蒋某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朱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查,肇事司机蒋某是深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聘请的司机,发生事故时是其履行职务行为。肇事车辆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朱某的被扶养人有其母程某(农村户口)65岁,和儿子朱小某(城镇户口)8岁,程某没有其他抚养人,朱小某母亲因病已去世。
朱某近亲属以深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和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一个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受害人被扶养人生活费270885.9元。
【案情分析】2009年深圳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9779.09元/年,广东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873元/年。
本案中受害人死亡,则朱小某一年的抚养费为19779.09元元,程某一年的抚养费为4873.00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程某和朱小某一年合计的生活费明显超过上一年度城镇人均消费支出额。
程某的扶养年限为15年,朱小某的扶养年限为10年,依据计算公式可知:
前十年两人合计的抚养费应为19779.09元×10=197790.9元元。
后五年程某的扶养年限为4873×5=24365元。
两人的抚养费共计为222155.9元。
由此可知,受害人有数个被扶养人的,如果数人均为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则其抚养费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如果数人中有城镇居民户,也有农村户口,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近亲属的利益,累计总额则应该以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准,而不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