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0月9日,郭女士乘坐一辆出租车在行驶至某路口时,出租车与李某某驾驶的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郭女士头部受创的交通事故。随后,郭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
交警部门在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调查事故,并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中,货车司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出租车方无责任。
另查明,货车车主为潘某某,且货车在T财产保险公司天津分所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
郭女士在出院后将货车司机李某某、车主潘某某、和承保肇事货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认定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按照事故责任划分,货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李某某驾驶肇事车辆属于工作职责,故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有投保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潘某某承担。
【分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据此,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不在被保险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内。在本案中,郭女士作为出租车的乘客,在乘坐出租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于郭女士属于出租车的“本车人员”,即使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出租车存在过错,其也不能向承保出租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但对于事故中肇事的货车而言,郭女士属于“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无论肇事的货车是否负交通事故责任,郭女士均可要求承保货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肇事货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或无责任的情况,区别在于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是不同的。肇事机动车负事故责任时,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最高为122000元,肇事机动车无责任时,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最高为1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