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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不赔偿诉讼费用 2024-11-22 19:19:03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25日,刘某步行至深圳市罗湖区XX路段时,与叶某驾驶的粤BXXXXX号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刘某踝骨横行骨折,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被立即送往XX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8年4月29日出院。2008年3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经过现场勘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叶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2008年6月26日,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刘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经查,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该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

        由于事故发生后,叶某和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都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刘某赔偿,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其以下损失:1、两被告连带赔偿鉴定费500元、医药费5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护理费625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3500元、残疾赔偿金11248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36825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叶某答辩称,对事故认定没有意见,但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有异议。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答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强制险的条款,诉讼费不在赔偿范围内。另对原告的其他赔偿请求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1、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认定被告叶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不负事故责任。原被告对事故认定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到以下损失:

        (1)鉴定费,根据票据该费用为500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35天,其请求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750元,被告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3)护理费,原告住院35天,期间陪护一人,每天按照50元计算,该护理费为1750元(每天50元×35天)。

        (4)营养费,医嘱要求加强营养,根据原告的伤情,其请求2000元的营养费过高,本院酌定为1000元。

        (5)残疾赔偿金,根据司法鉴定书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对该司法鉴定书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在事故发生时为农村户籍,事故发生时原告已满60周岁多4个月,因此其应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24元/年计算,该项赔偿应为11060.53元(5624元/年×19×0.1+5624元/年÷12月/年×8个月×0.1)。

        (6)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住院情况,其要求的交通费过高,本院酌定为500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的痛苦,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为26560.53元,扣除被告叶某已垫付的2500元,原告因本次事故应得的赔偿款为24060.53元。

        3、原告请求的医疗费577元,没有病历相佐证,无法证明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出院后的护理费,医嘱只是说加强营养,没有注明需要陪护一人,因此,住院后的护理费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原告已年满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事实上也未从事工作,因此其要求误工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得赔偿款总额为24060.53元。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4060.53元。

        三、本案受理费为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被告刘某承担。

        【案例评析】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超过离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没有从事劳动工作的人,就不存在误工费。本案中,受害人刘某已到退休年龄且没有再从事工作,故其主张误工费不予支持。

        交强险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人身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以下损失,交强险是不予赔偿的:

        1、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本案中,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是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其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人身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至于本案的诉讼费,不属于该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诉讼费的问题,与赔偿没有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有案例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其承担的赔偿额承担诉讼费,而不是说诉讼费用是由保险公司赔偿,这种做法是符合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即由原告垫付,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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