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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九级伤残赔偿案 2017-01-16 14:37:34
      法院案件编号:(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041号
                                  (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1092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236号
      判决时间:一审判决时间2011年12月25日
      二审判决时间2012年7月8日


      ◆ 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及代理人

      原告:王某,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刘律师。

      被告一:范某,二审被上诉人。

      被告二:深圳市xx公司,二审上诉人。

      被告三: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车上责任险保险人),二审被上诉人。

      ◆     原告构成的伤残的等级

      2011年1月11日,107国道辅道交通局路段,范某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乘客王某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了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范某马上报警,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派交警到现场处理。最后,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范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范某将受伤的原告送往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一共住院184天,治疗期间原告的1名亲属陪护。医生做出医嘱:伤者在治疗终结出院之后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后经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9级。

      ◆    委托律师 、提起诉讼

      王某在医疗机构治疗终结后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由我所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刘律师代为行使诉权。我方与对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赔偿意见,我方遂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2368.9元,并诉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    一审法院审理的结果

      被告提出了许多抗辩理由,请求减少赔偿款,但是经过刘律师在庭上的专业辩论,最终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没有得到法院采纳。经过法院的查明,扣除被告已垫付的费用,最终法院确认原告还应得的赔偿数额为:医疗费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0元;营养费,法院酌定为2000元;误工费8668元;交通费,法院酌定为2000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134119.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以上各项共计176696.44元。最后法院判决原告还应得的赔偿数额为176696.44元,由被告二深圳市xx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给原告,并驳回原告对被告一、被告二及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审理结果

      深圳市xx公司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我所刘律师为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的代理人,经过刘律师在庭上的据理力争,最终法院依据各种证据,采纳的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原审被告二的上诉。

      刘律师是我所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经过她的努力,最终保障了委托人王某
的合法权益,使其依法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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