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837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2)晖民交字第0073号
调解书作出时间:2012年9月6日
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
2012年2月8日,广东省xx局雇员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福永街道办政丰北路交警中队路段,由于操作不当,将骑自行车的纪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纪某无责。
事故发生当天,纪某被送往福永人民医院治疗,于2012年5月7日出院。医院出具医嘱:伤者休1个月并加强营养,住院期间1人陪护等。后经广东xx司法鉴定所所鉴定,确认纪某的损伤为10级伤残。
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信息:
原告:纪某。
被告一:广东省xx局。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孙律师、陈律师。
被告二:xx保险公司。
委托律师应诉:
事故发生后,我方指派孙律师为广东省xx局的代理人,应诉。我方提出,事故发生后,被告已支付其全部医疗费,且原告的后续治疗费未实际产生应待产生后另行起诉;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符合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条件;原告诉请的误工费及护理费证据不足,应驳回;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医疗等费用共计39428.1元,应在诉讼请求中扣减。故我方对于原告诉请的116673元损失不予有异议。
调解结果: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各方确认原告应得的损失为88000元,由被告二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被告二依约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各方因本案产生的纠纷就此终结;如被告未如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受理费1317元,法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经过孙律师的计算、与对方进行协商,最终为委托人挽回了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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