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粉碎性骨折伤害在交通事故伤害里通常有构成残疾的可能,常见的如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9级)、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9级)、 胫骨粉碎性骨折(10级),本案即是胫骨粉碎性骨折导致10级伤残的情况。
案 件 简 介:
交通事故受害人(原告): 曾某,2008年01月28日生,一直跟随父母在深圳生活就读书。
法定代理人: 曾父(系曾某父亲)。
法定代理人: 钟某(系曾某母亲)。
致害司机(被告): 赖某。
致害车辆保险公司(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险险种: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
曾父诉称:
2014年09月18日07时40分许,赖某驾驶粤BXXXX号车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坪山新区坪山东纵路130号路段进入东纵路时,车头与由曾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原告)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坪山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50天,出院医嘱:门诊复查,不适随诊;住院期间留陪1人;出院后休息1个月留陪1人;加强营养。原告由此产生的护理费11301.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500。
2015年1月8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曾某因左胫骨上端粉碎性骨折,构成的伤残等级为10级,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为此发生伤残赔偿金89306.2元(深圳城镇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上述各项费用共计120907.53元,由赖某及其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 件 结 果:
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298号判决书:
经法院核算,原告可获赔偿数额为119052.7元,扣除被告赖某先行支付的2000元,认可得赔偿款117052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向原告赔偿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7052.7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案件受理费2718元,由原告承担8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2630元。
★国 晖 专 家 点 评:
胫骨骨折是否构成伤残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中并没有明确指出,但伤残鉴定还有原则性的鉴定标准,如10级伤残的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等,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即使《评定》中没有明确的伤害,也有被认定为伤残可能。
本案中,受害人及时鉴定出伤残等级,并主张了伤残项目赔偿,获得了更多的赔偿金。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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