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98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472号
调解书签订时间:2012年7月3日
案情介绍:
2011年10月3日,黎某驾驶车辆出游,在行驶至福田区福强路沙嘴路口时,由于忽视安全驾驶,导致该车头与正在穿过路口的行人马某发生碰撞,马某随即受伤。
2011年10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在对现场进行勘察,并调查取证后,作出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致马某受伤,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和成因无争议,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司法鉴定:
2011年10月3日,马某受伤后被送往深圳市岭南医院治疗,在该医院住院17天后出院。后马某病情发生变化,于2011年10月26日入深圳市福田医院治疗,这次住院治疗43天。出院医嘱马某加强营养,功能锻炼3个月,如需二次手术费用2-5万元(后续治疗费),休息3个月。2012年2月11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 ,确认马某右下肢损伤为10级伤残。
依法诉讼:
马某因事故损失索赔未果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特别授权刘律师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我方依据相关法律向有管辖权的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黎某(肇事车辆驾驶人)、刘某(肇事车辆所有人)、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连带赔偿马某各项损失共计160104.1元,并由上述人员承担诉讼费。
法院调解成功:
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较明确,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为了尽快快解决纠纷,协商一致同意调解,双方确认马某应得的赔偿总额为110000元(包括后续治疗费),由xx保险公司在2012年7月2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支付之后马某不再就本次事故向黎某、刘某、xx保险公司主张权利,马某就此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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