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423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2)粤晖民交字第0051号
调解书作出时间:2012年11月16日
客运途中的交通事故:
2012年1月28日,胡某要从家乡出发前往深圳工作。乘坐从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出发的前往深圳市的客运汽车(车主为深圳市xx公司)。该车在连州市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胡某人身遭受了损害、财物也有一定的损失。
肇事车辆司机负全责:
当天,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了处理。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深圳市xx公司肇事车辆司机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胡某的伤情:
事故发生当天,胡某被就近送往连州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6天。医嘱:休1个月,病人要求到专科医院做面部美容治疗,住院期间1人陪护,注意休息等。后胡某回到了深圳,委托了深圳市xx司法鉴定所对其在连州市遭遇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进行鉴定。后深圳市xx司法鉴定所依照相关的标准进行了鉴定,评定胡某在事故中遭受损伤的伤残等级为10级。
胡某向法院提出的诉求:
事故发生后,胡某索赔无果,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之后,我所指派骆律师、陈律师协助处理胡某与深圳市xx公司及中国xx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经过再三研究,我方将深圳市xx公司(肇事车辆所有人)、中国xx保险公司(机动车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承保人)连带赔偿胡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15473元(后变更为129973元)。
调解获得保险赔偿:
为了使胡某尽快拿到合理的赔偿款,骆律师、陈律师经过多方努力,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再次进行协商,协商金额数与实际损失相近,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中国保险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胡某支付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3000元,至此,原告、被告双方的一切纠纷就此了结;原告放弃对深圳市xx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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