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99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0)粤晖民交字第1692号
判决时间:2011年2月5日
2009年9月28日,深圳市龙岗区坪山人民医院接收了一名伤员,该伤员系交通事故的伤者。原来,该伤员叫王某,在其驾车出行至坪山石井时,与梁某驾驶的操作不当的客车相撞,从而受伤。坪山人民医院经过救治,王某伤情已经稳定,并在2009年10月16日出院休养。
王某出院后鉴定出自己的损伤达到9级伤残,还需巨额的后续治疗费,不得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某诉讼的对象:
客车驾驶人梁某,客车所有人深圳市龙岗区xx学校,客车交强险的保险人xx保险公司。
依法计算王某应得的赔偿:
经过王某的委托律师刘律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的计算,确定王某各项损失及应该获得的赔偿共计171656元。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赔偿。
王某提交的证据有:
1、《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责任由梁某全部承担。
2、梁某的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出院证明书,证明王某住院天数、诊断情况及医嘱情况;
4、王某的病历门诊,证明王某的诊断情况、过程、治疗事项;
5、医疗费票据,证明医疗费的支出情况
6、鉴定费票据,证明鉴定费的支出情况;
7、残疾辅助器具费票据,证明王某购买残疾辅助器具的支出情况;
8、王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扶养人情况的证明书,证明王某被扶养人的情况;
9、户口本复印件,证明王某的户口情况;
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
被告以还有案外人受伤为由提出抗辩,应按比例减少王某的赔偿数额。法院最终在扣除案外人的赔偿数额及被告已经垫付的数额后,判决确认王某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为24772.4元,由xx保险公司在较强险范围内赔付王某23869.4元,由深圳市龙岗区xx学校赔付王某903元,上款项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清偿。
本案一审终结,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被驳回。但是我所刘律师的代理意见大部分被法院采纳,王某的部分诉求虽未实现,但还是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