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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治疗的,以最后一次治疗终结计算诉讼时效 2016-12-19 10:24:31
      法院案件编号:(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96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08)粤晖民交字第0545号
      判决时间:2009年8月14日


      丁某受伤的时间:

      2007年7月3日,丁某驾驶一辆轿车与席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在北环路福田中医院路段发生碰撞,丁某受伤。

      丁某的责任:

      2007年11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经过对将事故现场的勘察、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丁某治疗的时间:

      第一次治疗:2007年7月3日丁某受伤后入深圳市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治疗,并于2007年9月12日出院。

      第二次治疗:2008年7月15日,丁某委托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一份司法鉴定书,评定丁某构成9级伤残,前额颅骨缺损需行修补手术。。2008年7月17日丁某再次入住深圳市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于7月23日行前额颅骨缺损修补手术,并于2008年8月14日出院。

      提起诉讼的时间:

      2008年10月6日,丁某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方于2009年2月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驾驶人席某、两辆肇事车辆的车主及保险人(阜阳市xx公司、安徽省xx公司、中国xx保险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及阜南支公司)赔偿损失188425元人民币。

      被告提出的抗辩:

      1、本次事故发生在2007年7月23日,原告在治疗终结后未提起诉讼,本案的诉讼时效已经过。

      2、原告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母亲丧失劳动能力;

      3、原告请求误工费没有依据,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金过高。

      法院审理的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治疗终结时间在2008年8月份,起诉时间2009年2月份,本案的诉讼时效没有经过。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母亲丧失了劳动能力。

      至于原告的误工时间法院酌定为两次住院时间79天,并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月计算。对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175373.485元。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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