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53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2)粤晖民交字第0509号
调解书作出时间:2013年3月11日
案由:
2012年8月17日,张某驾驶车辆行驶至边检路段时,将正常行走的许某撞倒,致使许某颈部、右脚受伤。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蛇口港大队经过对现场图片、照片及其他证据,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许某被送往南山蛇口人民医院治疗,住院68天后治疗终结出院。出院医嘱:住院期间1人陪护,休1个月,加强营养等。后经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确认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
本案的原告、被告以及代理人:
原告:许某,男,事故10级伤残受害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程律师、姚律师。
被告一:张某,男,事故肇事车辆的司机。
被告二:中国xx保险公司,事故肇事车辆的承保人。
被告三:康某,男,事故肇事车辆的所有人。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起诉:
事故发生后,原告许某来到我所咨询,后经过考虑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指派了程律师、姚律师代原告许某处理事故赔偿事宜。经过多次的协商,我方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许某损失107837.55元及本案的诉讼费。
调解的结果:
对方就各赔偿项目提出了抗辩,特别是对残疾赔偿金要求按农村标准计算。后经过我方律师与对方协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一、 各方确认被告一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向原告垫付了21578.72元,该医疗费由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另行处理。
二、 经各方协商一致,除上述第一条被告一向原告垫付的医疗费之外,被告二中国xx保险公司另行一次性支付原告因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77000元,并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
三、 原告许某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原告与被告张某、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被告三康某各方因本次事故产生的纠纷就此结清,原告不得再就本次事故向各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本案受理费1228.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某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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