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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解,10级伤残者许某获得合理赔偿案 2016-11-30 16:57:16
      法院案件编号:(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53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2)粤晖民交字第0509号

      调解书作出时间:2013年3月11日


      案由:

      2012年8月17日,张某驾驶车辆行驶至边检路段时,将正常行走的许某撞倒,致使许某颈部、右脚受伤。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蛇口港大队经过对现场图片、照片及其他证据,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许某被送往南山蛇口人民医院治疗,住院68天后治疗终结出院。出院医嘱:住院期间1人陪护,休1个月,加强营养等。后经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确认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

      本案的原告、被告以及代理人:

      原告:许某,男,事故10级伤残受害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程律师、姚律师。

      被告一:张某,男,事故肇事车辆的司机。

      被告二:中国xx保险公司,事故肇事车辆的承保人。

      被告三:康某,男,事故肇事车辆的所有人。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起诉:

      事故发生后,原告许某来到我所咨询,后经过考虑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指派了程律师、姚律师代原告许某处理事故赔偿事宜。经过多次的协商,我方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许某损失107837.55元及本案的诉讼费。

      调解的结果:

      对方就各赔偿项目提出了抗辩,特别是对残疾赔偿金要求按农村标准计算。后经过我方律师与对方协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一、    各方确认被告一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向原告垫付了21578.72元,该医疗费由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另行处理。

      二、    经各方协商一致,除上述第一条被告一向原告垫付的医疗费之外,被告二中国xx保险公司另行一次性支付原告因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77000元,并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

      三、    原告许某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原告与被告张某、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被告三康某各方因本次事故产生的纠纷就此结清,原告不得再就本次事故向各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本案受理费1228.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某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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