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423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09)粤晖民交字第2002号
判决时间:2010年10月6日
案发经过:
2009年11月4日,张某骑自行车行驶至宝安区宝安大道松岗街道沙浦围路段时,由于杨某没有按照规定操作安全驾驶,张某逆向行驶,随即张某与杨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张某被撞伤。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对现场警进行了勘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张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10年1月27日出院。后司法鉴定所对松岗人民医院出具的书证材料,根据相关的专业技术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张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并鉴定了后续治疗费。
诉讼参与人:
原告:张某,男,受害人,事故的次要责任人。
委托代理人:李福权律师,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被告一:杨某,男,肇事车辆驾驶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被告二:xx保险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
张某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
事故发生后,原告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指派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李福权律师协助原告处理事故相关事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方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以下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一、 鉴定费1300元,提价鉴定费票据一份佐证;
二、 后续治疗费6000元,提交鉴定意见书一份佐证;
三、 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提交出院证明一份佐证;
四、 护理费4200元,提交护理费票据一份佐证;
五、 营养费1000元,提交医院出院证医嘱证明一份佐证;
六、 误工费3800元,提交出院证、鉴定意见书各、合同书、工资条及银行
交易清单各一份佐证;
七、 残疾赔偿金12799元,提交鉴定意见书一份佐证;
八、 交通费1000元,提交交通票据清单一份佐证;
九、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提交鉴定意见书一份佐证。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44299元。
法院审理结果:
我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被告方提出了抗辩理由,企图
尽可能多地减少赔偿数额,但是经过李律师在庭审中的据理力争,法院最后大部分采取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对方的抗辩理由大部分不成立。法院依据双方质证、辩论的情况以及在庭审中的查明,并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确认事故发生的时间及责任认定情况属实。
最终,法院扣除原告应承担责任的比例数额,判决确认原告应得的损失数额为41849元,由被告二xx保险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给原告张某,驳回原告的凄然诉讼请求。案件的受理费908元,由原告承担50元,由被告二承担8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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