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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律师为无事故责任人黄某争取合理赔偿一案 2016-12-12 09:40:51
      事故情况简介:

      黄某于2009年4月11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路段,与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受伤。

      事故发生当日,黄某被送往蛇口人民医院会治疗,并于2009年8月29日出院。司法鉴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及该所的《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作业指导书》对黄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确认黄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

      受害人委托律师代为提起诉讼:

      事故发生后,黄某委托了我所专业交通事故律师黄自豪律师协助处理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为了维护黄某的合法权益,我方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诉求判令被告(驾驶人徐某、所有人张某、保险人xx保险公司)连带赔偿黄某各项损失94387.2元并承担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

      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查明的情况:

      法院受理了本案,并采取简易方式开庭审理。黄律师依靠自身的经验及专业的辩论,最终使被告方提出的抗辩理由大部分不被法院采纳。法院依据双方辩论情况,及双方的意见,在庭审中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及责任的认定情况属实,确认原告应得的损失具体为:

      一、    医疗费47439.61元(已扣除被告二垫付的18500元)。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三、    营养费1000元,依据医嘱确认,法院予以支持;

      四、    护理费8380元,依据相关的发票确认;

      五、    误工费4833元,由于原告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法院仅支持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损失数额;

      六、    交通费1000元,由法院依证据酌定;

      七、    鉴定费507元,依据相关票据确认;

      八、    残疾赔偿金12799.6元,依据相关计算标准确认;

      九、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由法院酌定。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82959.21元。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质证、辩论情况及法院在庭审中的查明,并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确认原告黄某应得的损失82959.21元,由被告xx保险公司、被告张某各自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黄某45519.6元、37439.61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负担131元,被告张某负担9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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