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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调解,农某获得合理赔偿一案 2016-12-09 16:09:11
      法院案件编号:(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156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0)粤晖民交字第0195号
      调解书作出时间:2010年7月19日


      案例介绍:

      2010年2月10日,农某驾车出行在松岗广田路与水泉路交汇处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当天入住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10年4月21日伤愈出院。2010年2月15日,农某收到深圳市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确认农某无事故责任,但是肇事的轿车司机李某需承担全部责任。
农某出院后积极进行康复锻炼,并在合适的时间委托了司法鉴定所对其损失进行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农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构成的伤残等级已达到10级。

      诉讼请求:

      后原告诉求法院判令肇事车辆驾驶人李某、肇事车辆所有人孙某、肇事车辆保险人xx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农某各项损失共计40712元,并由上述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方为更多地减少赔偿数额,就原告提起的诉求提出了抗辩。但是李律师经过分析相应的提出了专业的代理意见,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权益。

      审判和解:

      为了更好地保障原告的权益及令其更快地拿到赔偿款,李律师经过努力,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最终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扣除李某已经垫付的2000元,农某还应得35000元;

      2、xx保险公司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农某33000元,向被告一支付用于前期垫付的费用2000元。xx保险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付清上述款项的,本案的权利义务就完全履行完毕,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主张任何权利义务,本案当事人之间纠纷就此了结,再不能相互追究责任。但是,被告如果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履行的,原告有权就未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结:

      本案是一件普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在判决前应当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本案经过调解,受害人最终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般情况下投保了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受害人。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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