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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二审法院调解罗某终获合理赔偿案 2016-11-28 10:18:34
      法院案件编号:(一审)(2009)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392号

                                  (二审)(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10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09)粤晖民交字第0803号

      调解书作出时间:2010年4月13日


      非受害人原告及被告、代理人:

      原告:罗某(二审上诉人,事故死者的妻子)。

      原告:刘某某(二审上诉人,事故死者的父亲)。

      原告:袁某(二审上诉人,事故死者的母亲)。

      原告:刘某(二审上诉人,事故死者的儿子,事故同等责任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李律师(4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一:田某(二审被上诉人,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深圳市xx公司(二审被上诉人,肇事车辆所有人)。

      被告三:xx保险公司(二审被上诉人,肇事车辆保险人)。

      同等责任交通事故的发生:

      原告罗某的丈夫于2009年5月29日乘坐电动自行车外出,到达深南大道南山大道路口时,与被告一驾驶的轿车(该轿车为深圳市xx公司所有)相撞,致使原告罗某的丈夫受伤,后经南山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6月20日死亡。本次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勘查、取证确定被告一与原告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无事故责任。

      委托律师、诉赔:

      事故发生后,4原告(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由我所李律师为4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经过律师与原告的商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诉讼程序申请赔偿。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二审法院调解结果:

      一审法院就原告的诉求作出了判决,但是原告并不满意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在判决作出后,原审原告以原审被告为被上诉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诉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经过李律师的努力,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各方资源达成了和解协议:

      一、    被上诉人xx保险公司在2010年4月28日之前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给

      上诉人共122000元,在此日期之前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另行支付上诉人20000元。

      二、被上诉人人深圳市xx公司在4月28日之前赔付给上诉人共77212.2元。

      三、本案就此了结,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8888元,由上诉人负担5408元,准予免交;被上诉人

      xx保险公司承担2131元,被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承担13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44元,由上诉人负担,准予免交。

      五、本协议经过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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