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426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2)粤晖民交字第0050号
调解书作出时间:2012年11月7日
【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
☆ 事故的发生
2012年1月28日,刘某乘坐深圳市xx公司从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发往深圳是的客运汽车,在连州市某某线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 责任的划分
事故发生后,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车辆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致使的伤害】
事故发生当天,刘某被送往永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25天。出院证载明的医生建议:休1个月,定期复查,不适随诊,住院期间1人陪护。
刘某在治疗终结后委托了司法鉴定所对其损伤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摘录永州市人民医院的出院证,病历等材料,按相关的标准对刘某的损伤进行了鉴定。最后确认刘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提起诉讼的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某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由我所骆律师、陈律师代为处理事故赔偿事宜。后骆律师、陈律师代刘某向深圳市xx公司索赔,无果。为了维护刘某的合法权益,我方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中国xx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请求赔偿损失共计113818.3元。
【调解结果】
对方要求适当减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其余大额项目金额无争议。经过罗律师的努力,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在协议生效之日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
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8000元,至此,双方就本次事故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就此终结。
二、原告放弃对被告深圳市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受理费27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调解书作出后,刘某很满意骆律师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作出的努力及在调解过程中极力为其争取到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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