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南法沙民初字第9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2)粤晖民交字第0302号
调解书作出时间:2013年1月25日
事故的发生:
2012年4月2日,谭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侨香路与冉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损坏、冉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被告及代理人:
原告:冉某,本次事故的受害人(9级伤残者)。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程律师、姚律师。
被告一:谭某,本次事故的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朱某,本次事故的肇事车辆所有人。
被告三:刘某,本次事故中肇事挂车所有人。
被告四:xx保险公司,本次事故的肇事车辆保险人。
司法鉴定所鉴定的结论:
事故发生当天,冉某被送往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32天。医嘱:休半年,3个月内患肢不可负重行走,住院期间及出院后1人陪护,加强营养等。后司法鉴定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B标准及《司法鉴定所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作业指导书》NJD/ZD-B-2-2007对冉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确认冉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签订委托合同、起诉:
事故发生后,冉某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程律师、姚律师接受特别授权代冉某处理事故赔偿事宜。经过收集、整理证据,计算赔偿数额,我方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被告(包括驾驶人谭某、谭某驾驶车辆的车主朱某、肇事挂车车主刘某、保险人xx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7366.63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调解结果: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方律师经过努力,在法院的主持下,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内容:
被告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于协议书生效10个工作日内赔偿原告冉某190000元;原告冉某放弃本案其他诉求;双方当事人因本案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冉某不得再就本案向xx保险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案件受理费法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冉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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