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262163

首页 > 近期案例 > 内容
诉讼当事人可对残疾等级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案 2016-10-28 14:41:25
      法院案件编号:(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705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09)粤晖民交字第0617号

      判决时间:2010年1月14日


      交通事故的简述:

      2009年3月25日,周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大浪龙胜新村B区步行过程中遭遇了一场交通事故。当天,刘驾驶的车辆在经过大浪龙胜新村B区是,没有注意安全驾驶及路面环境,将正在步行的周某撞伤。事后,刘某将周某送进深圳市龙华医院治疗,周某由于伤势较轻,于2009年5月5日治疗终结出院。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对当天的交通事故做了现场勘查以及调查取证,各项证据及材料均证明事故的发生皆因刘某一个人的过错引起的,故由刘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经过广东xx司法鉴定所的专业鉴定,评定周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周某起诉的对象:

      1、被告刘某,肇事车辆的驾驶人、车主、投保人、被保险人。

      2、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的承保人、保险人。

      周某的诉讼请求:

      1、鉴定费500元,由两被告连带赔偿;

      2、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由两被告连带赔偿;

      3、护理费1950元,由两被告连带赔偿;

      4、误工费5981元,由两被告连带赔偿;

      5、残疾赔偿金53458元,由两被告连带赔偿;

      6、被抚养人生活费1978元,由两被告连带赔偿;

      7、交通费500元,由两被告连带赔偿;

      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由两被告连带赔偿。

      以上合计76317元。

      9 、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周某实现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对原告周某的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最后经过广东xx司法鉴定多对原告周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评定原告周某的损伤不构成残疾。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确认原告周某还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为7381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费用),案件的受理费854元,由被告刘某承担800元,余下的原告周某自行承担。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188-9691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相关热词搜索: 异议 残疾 当事人

上一篇:托车、装运、停车费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下一篇:同等责任下的未成年受害人索赔案



提示

如要把应用程序加至主屏幕,请点击浏览器菜单,如未看到“添加为快捷方式”,请点击设置->高级->添加为书签,然后添加到主屏幕。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