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在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肇事者李某因驾驶时未尽注意义务,与黄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受害人玖级伤残、两车损毁的交通事故,后黄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
其中,关于护理费的主张问题,原告黄某依据N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受害人黄某“需要他人护理,参照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评定其受伤后的护理期为90日。”被告李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交通事故系在深圳市发生,且在深圳市进行鉴定,不应适用上海市的试行标准对原告的护理期进行认定。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黄某大部分诉讼请求,至于护理费部分,法院认为被告的异议有理,故对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中关于护理期的鉴定结论不予采纳,按照原告的实际护理期计算原告的护理费。
【案件评析】
交通事故纠纷中的护理费一般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关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问题,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据此,受害人有伤残的,可以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以确定护理期限。如本案原告的做法。但是由于该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深圳,而鉴定报告中是适用上海市的相关标准确定原告的护理期限,因而受到被告的异议。同时,法院最后采纳了被告的异议,根据原告的入院时间与出院时间共计41天计算其护理期限。
据此,护理费的计算不能仅仅局限与护理期限、护理人数、护理人员收入状况这些硬性规定,同时也应注意事故发生地、医治地点等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