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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故责任人温某成功索赔案 2016-10-26 10:40:32
      法院案件编号:(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86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0)粤晖民交字第0094号

      判决时间:2010年11月26日


      案件介绍:

      2009年12月24日,温某在深惠和龙岗高龙山路口行走时与深圳市xx公司司机刘某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致使温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依据勘察情况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刘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其责任应由车主承担。温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温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接受治疗,确诊广泛性肌肉等软组织暴露,作了头颅CT,并进行了清创缝合手术,于2010年2月2日出院。温某出院后,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确认温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后续治疗费6000元。

      委托国晖律师代理起诉:

      温某于2010年3月5日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特别授权我所专业律师李律师为其代理人。由于深圳市xx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温某进行赔偿,为了维护温某的合法权益,我方以深圳市xx公司(简称被告一)及肇事车辆保险人xx保险公司(简称被告二)为被告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以上被告赔偿原告温某的各项损失共计96169(包括后来追加的2000元医疗费),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法庭开庭审理:

      经过双方的质证、辩论,尽管对方提出了很多抗辩理由,但最终未能成功。法院根据双方的质证、辩论、意见及法院在庭审中的查明,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最终确认事故发生的时间及责任认定情况属实,确认原告温某的损失数额为94769.69元。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一一次性支付原告温某7563元,由被告二一次性支付原告温某87206.69元。均在5日内付清,驳回原告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的损失超过了交强险在有责任情况下的赔偿数额,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超出的部分由车辆的所有人承担。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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