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880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09)粤晖民交字第1225号
判决时间:20102年12月10日
本次交通事故案情介绍:
2009年7月11日,在松岗沙浦工业大道中法泰电子厂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自行车与一辆客车发生碰撞致使自行车驾驶人朱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朱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治疗。2009年7月11日,深圳市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写明由于客车司机陈某未保护事故现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此事故造成的损害:
朱某在松岗人民医院进行了两次治疗,最终于2010年1月26日治疗终结出院。朱某出院后,广东省xx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结论确认朱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伤残等级为1个9级,1个10级。
受害人对本次事故的处理:
为了顺利获得赔偿,朱某委托了我所的李律师代理处理赔偿事宜。我方最后将肇事车辆驾驶人陈某、肇事车辆所有人余某及肇事车辆保险人中国xx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至宝安区人民法院索赔因事故造成的损失174434.9元。
受害人获得的赔偿:
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余某、中国xx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宝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经过法院的审理,除了营养费没有相关医嘱证明外,其他的项目都有据可依。
最终法院判决扣除被告垫付的相关费用外,原告朱某还应得的赔偿数额为166403.99元。在较强险限额范围内,中国xx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需承担112000元;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余某需承担54403.99元。
小结:
本案的原告朱某在交通事故中多处受伤致使多处伤残,被告方对朱某提出的部分赔偿项目有异议,特别是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这一块。但是,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多处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除了最高级别的伤残赔偿指数外(9级的20%),还要加上附加的伤残赔偿指数(10级的1%)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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