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698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2)粤晖民交字第0247号
调解书签订时间:2012年9月11日
2012年3月8日,肖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至南山区西丽安局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将杨某撞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证据证明杨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杨某无责。
杨某当天被送往深圳市儿童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10天。医生医嘱:休3个月,1人陪护。后杨某的法定代理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杨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定杨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事故发生后,杨某的法定代理人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由我所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周律师代为处理事故相关事宜。后我方与对方多次协商未果,我方遂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杨某(肇事车辆驾驶人)、深圳市xx公司(肇事车辆所有人)、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7543.4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我所周律师的努力,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由法院作出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确认杨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获得的赔偿总额为38500元;
二、由xx保险公司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杨某上述损失;
三、杨某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在我所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周律师的努力下,最终使杨某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