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01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2)粤晖民交字第0292号
调解书作出时间:2012年7月17日
2011年8月6日,深圳市xx公司的驾驶员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安托山路段时,由于避让变道车辆急刹车导致车内乘客刘某摔倒受伤。事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深圳市xx公司所有的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进深圳市龙珠医院治疗,住院7天。龙珠医院病假证明建议休122天。
事故发生后刘某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指派周律师、张律师协助处理事故相关事宜。我方与对方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为了维护我方当事人刘某的合法权益,我方于是决定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市xx公司赔偿刘某以下损失并承担诉讼费:医疗费2862.26元;病历复印费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护理费35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29687元;交通费500元,上述各项损失共计35021.76元。
在庭审中,经过周律师、张律师的努力,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深圳市xx公司在2012年7月24日前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24834.76元;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此结清。
本案的受理费500元(已由原告预交),法院收取1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生效。
调解过程中,刘某表示满意周律师、张律师为其争取到的赔偿数额。
温馨提示:法院审判前会询问原被告之间是否愿意调解,各方同意的,法院将组织调解。法院的调解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在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字生效后,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