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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造成车辆损失的事故赔偿案 2016-10-12 10:58:11
      法院案件编号:(2013)深罗法民四初字第14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2)粤晖民交字第0068号

      调解书作出时间:2013年1月14日


      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2年8月23日,董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罗湖区翠竹路时突然变线撞向钟某驾驶的卢某车辆。事故发生后,中国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勘查认定董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出具《中国xx保险公司保险肇事车辆估损单》确认,原告车辆定损总数额为2167元。

      卢某提出的诉讼请求:

      事故发生后,卢某委托我所吴律师代为处理事故赔偿事宜。经过吴律师与卢某的商议,就已获得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董某(肇事车辆驾驶人)、贾某(肇事车辆所有人)、中国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连带赔偿卢某车辆换件费、维修费、辅料费等定损金额2167元,并由上述被告承担诉讼费。

      双方调解的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吴律师提出调解,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经过协商,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明确了卢某应获得的车辆损失费用为2167元,贾某应在2013年1月14日2前一次性赔偿给原告卢某,双方无其他争议,原告卢某不得就本案向被告贾某主张权利。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贾某承担。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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