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一方发生精神痛苦,对于赔偿义务人一方应当给以的经济补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确定了受害人可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权利。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事故伤害导致伤残或丧失生命,其本人和亲属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是不言而喻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权利应当予以保护。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条款》)第8条把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在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时,保险理赔最大限额为人民币110000元;在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时,保险理赔最大限额为人民币11000元。但是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注意如下一些内容:
一、和解或是调解途径保险公司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述《条款》第8条明确,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理赔义务仅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样,就排除了非诉讼条件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情况。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个酌定的项目
作为酌定的项目,那就意味着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各地的标准是不统一的,即使是同一个地区,因为案件实际情况的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也有可能不同。
三、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因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法院地区的经济水平等都是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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