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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侵权和违约竞合可选择诉由起诉 2015-09-14 14:06:25
        【案情简介】

        梁某,广东人,为某大学四年级的学生,2009年2月15日,梁某乘坐的广东省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由王某驾驶的粤×××××号大型普通客车与陈某驾驶的湘×××××号中型自卸货车及杨某驾驶的闽×××××中型自卸货车于东莞松山湖新城大道与大学路交叉路口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松山湖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王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争议焦点】
 
        受害者家属以何种诉求向哪方主张赔偿权利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广东某运输公司向受害者家属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四十余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案例评析】

        本案发生事故的三辆车辆中,其中两车相对受害者家属即原告一方为外地车辆,且车辆价值均较低,车辆所有人均为个人,长期在外靠跑运输为生,赔付能力小。而受害者乘坐的车辆为原告当地车辆,车辆所有人为大型车辆营运公司,公司的规模较大,实力雄厚,且车辆购买有全额保险。

        若从侵权角度提起诉讼,虽可将三车车主及保险公司均列为被告,但因造成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于陈某,另外两车均无过错,则在赔偿责任承担时,陈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陈某的赔偿能力有限,原告有可能无法获得完全赔偿。且因其中两车为外地车辆,车主为个人,可能导致诉讼文书的无法送达,从而造成案件的久拖不决,受害者家属迟迟得不到赔偿。

        若从违约角度提起诉讼,本案中,受害者和其乘坐的车辆所有人之间是旅客与承运人的关系,建立有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严格责任。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违约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包括主观过错,只要承运人有违约行为,无论承运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害者因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受害者家属即原告只能选择受害者乘坐的车辆之所有人为被告。

        本案中,有全部赔偿能力的责任人只有受害者乘坐的车辆所有人即广东某运输公司,该公司一直在正常运营中,法院能够直接联系到该公司并对其进行通知和送达。

        案的结果看,选择违约之诉能使案件尽快得到解决,受害者家属能够获得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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