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当务之急就是对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治疗费、医药费等等,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受害人一方很有可能出现交纳医疗费存在困难的情况,此时我们建议通过以下途径让对方当事人、保险公司分担一部分医疗费用:
第一,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肇事方催要医疗费;
公安交管部门作为公权力有一定的威慑力,对催要医疗费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是,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肇事方催要医疗费最好是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10日左右)效果较好,因为此时催要事故责任尚未明确,谁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明确,此时向肇事方催要医疗费的效果相对事故认定书作出后的效要好。
第二,通过交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垫付医疗费。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31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在收到交管部门通知后应立即支付或者垫付相关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接到交管部门通知、医疗机构证明并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后会将1万元左右的交强险赔偿金转入医院作为抢救费用。
第三,通过交管部门向救助基金申请抢救费。
根据救助基金相关规定,在抢救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者肇事机动车逃逸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通过交管部门向救助基金机构申请抢救费。
第四,申请法院查封、扣押肇事机动车。
当肇事机动车被查封、扣押时,车主一般会作出妥协,为伤者垫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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