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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规定 2015-09-14 14:05:27
      交通事故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起诉后依职权或者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顺利执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在诉讼前进行财产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法院无权自己启动。当事人只有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才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通常如果肇事司机没有酗酒、逃逸或者无证驾驶问题,而且肇事车辆有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则不需要对肇事车辆进行保全。而在下列情况下,通常需要对肇事车辆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1、肇事机动车方不支付医药费的;

      2、没有投保交强险,也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

      3、肇事机动车方的保险金不足以赔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损失的。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财产保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亦可依职权法院自行启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驳回财产保全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同诉前财产保全类似,只有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才能启动。

      另外,交通事故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其他财产不得进行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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