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规定,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同时,办案机关可以组织有关专业人士进行鉴定,确定是否治疗终结。
受伤者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各功能伤情处于稳定状态,即可出院。出院一般被认为是治疗终结,即可进行伤残鉴定。但如果病人出院后原病情反复还需入院治疗的,应当认为治疗还没有终结。
各器官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恢复到稳定情况所需要的时间不同,再加上每个人的个人情况不同,何时伤情稳定完全因人而异,那么在选择委托鉴定时间上也会有差异。
受伤者一般可以根据损伤的部位和情况确定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治疗终结后尽早进行伤残鉴定评定的伤残等级会更高,因为有些病会恢复的很快,治疗终结马上进行伤残鉴定,会得到更高的赔偿额;但是,有些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或后遗症的,在并发症或后遗症没有确定之前就进行伤残鉴定,可能导致鉴定的等级低于实际的等级,会对受伤者不利。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伤残鉴定时间的选择会直接影响到评定的伤残等级和赔偿金额,受伤者一定要选好鉴定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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