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在索赔事故损害时,可以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赔偿权利人在二审时提出于交强险中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的,是否要将该请求视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呢?
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指引》第22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提出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不管是在一审或二审,赔偿权利人均可以提出要求。赔偿权利人在二审诉讼中提出于交强险中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将该请求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只要在判决说理部分进行明确即可。
根据以上规定,赔偿权利人所提出的于交强险中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的,可以不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
在道路交通事故实务中,很多的受害人不仅认为应当在诉讼提起时提出于交强险中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也认为在二审时于交强险中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从而在诉讼开始后不再提出该请求。但是,在交强险中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能会更好地实现赔偿权利人的权益,如果白白浪费机会,就有可能错失良机。
因此,赔偿权利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后最好是委托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作为代理人,对事故赔偿事宜进行处理,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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