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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先于执行 2015-11-23 10:40:14
     先于执行,是指在法院终局判决作出之前,为解决赔偿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的紧急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裁定赔偿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的制度。可见先于执行是赔偿权利人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方可向法院申请先于执行。一般是在追索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医疗费用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对赔偿义务人采取先于执行的措施。

     具体而言,当事人申请先于执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非常明确,如果不采取先于执行措施,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将受到严重影响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申请先于执行的申请人必须有履行赔偿义务的经济实力,如果被申请人自身都难保,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先于执行的申请。

      3、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先于执行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这里的提供担保包括以下内涵:

     (1)申请人提供担保并不是必须的,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需要;

     (2)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财产担保,也可以是保证人担保。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有合法的收入或者固定的财产,能保证若申请人申请先于执行发生错误时有能力赔偿被申请人相应的财产损失。同时,采取保证人担保必须出具书面的保证书,口头保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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