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指交通事故直接涉及的各方人员,包括车辆驾驶员、行人、乘客、其他参与交通活动的人员以及在交通事故中被毁损的财物的所有人或直接管理者。交通事故的发生与他们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者直接影响着他们的生命健康、财产权益。
第二类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车辆所有人,是指依法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人或者组织,是法律意义上的车辆所有人。在实践中,有的车辆被抵押,有的车辆被买卖而未办理过户手续或是为了某种利益以他人的名义为车辆办理登记。使得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人与享有处分权的人可能不是同一人,而区分为名义上的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名义上的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负民事连带责任,让他们参加损害赔偿调解便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类是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有关人员行使处分权的过程,可能会涉及其他个人、集体或者国家等第三人的利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可以通知他们参加,如驾驶员的单位、国家财产管理机构等。
与此同时,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资格审查并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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