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是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也可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进行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都是民间纠纷,即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交通事故是众多民事纠纷的一种,当然也就可以选择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通常,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人民调解并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换句话说,纠纷当事人可以不选择人民调解直接到法院起诉。如果纠纷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下达成了调解协议,那么该份协议的效力如何确定呢?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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